“远亲不如近邻”承载着邻里关系的古老智慧,而在现代居住环境中却遭遇现实挑战。房子是家庭的“大部头”资产,而部分业主在房屋装修时,未经协商或审批,或擅自改动原始设计,或侵占公共区域,引发了不少邻里矛盾。当沟通失效、积怨日深,邻居常因相邻关系对簿公堂。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一对邻居因一方“私自加宽入户门13厘米”导致两家“门打架”。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物业、社区多次调解无效,最终诉至法院。
文明的进程是多元的,面对糟心的“打架门”,是“六尺巷”的宽让,还是依法拆除恢复原样?
原告:沟通、社区调解、物业整改通知均被无视
何某和朱某为湖南长沙某新建楼盘小区的业主,双方为同一楼层的相邻两户。2024年底收房后,双方都满怀期待地开始装修新居。该小区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入户门为“内开式”子母门,门扇总宽110厘米,其中母门宽度为76厘米。何某在装修时并未更换入户门,朱某将门洞拓宽13厘米,更换了一张门扇宽度为123厘米的子母门,其中母门宽度为89厘米,由于朱某新门为“外开式”方向,导致朱某开门时如将母门完全打开,则该门会碰到何某家入户门。
日常开门,瞬间成了对邻居物权的侵犯与日常安宁的惊扰。问题产生后,何某多次登门协商未果,先后向案涉小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投诉,甚至报警。物业出具了书面《整改通知书》,明确指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其“7日内恢复原状”。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多次前往现场查看并调解,然而朱某置若罔闻,仅在门上安装限位器作为“妥协”。隐患未除,碰撞风险犹在,当善意耗尽,何某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邻居诉至法院。
相邻两扇“打架门”
被告:原告多方投诉、要求拆除违背相邻关系相处原则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朱某辩称,入户门从未撞击过原告的入户门框,相反被告还因为怕撞击到原告的入户门框,早在装修期就采取了安装防撞器措施,来避免此类情况产生。且朱某提供了装修期间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认为自己告知了原告有换门需求,原告同意了;而自己更换的入户门造型与尺寸不同于开发商“原门”也是没办法的事。朱某甚至认为原告多方投诉至物业、城管、社区来要求更换入户门,此行为违背了相邻关系相处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装修个性≠任性,一厘一寸皆是“文明”
雨花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对其住宅享有所有权,对其住宅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何某对于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朱某作为何某的邻居,双方互为相邻权利人,均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朱某虽在换门前征求了何某的意见,但朱某仅告知了何某“换门不会改变门框尺寸和开门方向”,并未告知换门后母门宽度会增加。而换门后,朱某入户门的母门在完全打开的情况下确实会碰到何某入户门门框,其行为确已对何某的物权构成了妨害,何某依法可以请求被告排除妨害。
虽朱某已采取安装限位器的方式限制母门的打开角度,但仍存在开门时碰到何某入户门门框的可能,即未完全排除对何某物权的妨害。故何某主张朱某将案涉房的入户门恢复原状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朱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房于装修时更换的入户门,并恢复入户门原状。
后续:判决生效后,被告朱某切实认识到自身问题,主动将其新门扇卸下,联系门厂将原“外开扇”改变方向为“内开门”方向,技术上解决了双方“门打架”问题,此整改方案得到原告何某认可,双方平息了“打架门”的糟心之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